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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,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,這時候工作時間該怎麼算?勞動法權威、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指出,如果以約定工時來扣除,對勞資雙方都不利,「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為了保護勞工身心健康,應當要以勞工實際付出勞力的時間計算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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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雇主與勞工約定休息日工作8小時,結果勞工出勤3小時後,因故無法完成約定時數時,「當天工時」如何計算?勞動部內部竟出現不同版本的3種答案,有8小時、3小時,還有4小時的版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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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駿彥認為,應當要以「實際工作時間」來扣除會比較合理,因為在訂定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的立法目的,在於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,所以實際工作幾小時、就應該要照實扣除幾個小時,如果依照法令來扣除、或扣除約定總時數,「資方可運用加班的時間縮短,勞方可以用加班賺加班費的時數被卡掉」,這樣對勞資雙方都不利。勞工律師蔡瑞麟也認為,加班時數上限是為避免勞工過勞,違反的效果是行政罰,不會產生《民法》上的效果;若加班3小時,卻被認定為4或8小時,違反《行政罰法》的基本原理,「而有處罰權限的是地方機關,這樣形同勞動部陷害地方政府違法」。至於休息日勞雇約定出勤後請假,是否應扣除全勤的問題上,邱駿彥認為,當勞雇在休息日當天約定要加班8小時後,就會變成勞動契約的特別約定,勞工當天就有提供勞務的義務,所以當勞工沒有完成義務時,就可能會因為請假,而影響到全勤。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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